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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本縣龍鳳、塭仔頭、外埔、公司寮、南港、福寧、白沙屯、通霄、新埔、苑港及苑裡等11處漁港之漁船(筏)得設籍停泊數量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刊登日期:2023/6/30
發文日期:2023/6/2
發文文號:府農漁字第1120129598B號
主旨:公告「本縣龍鳳、塭仔頭、外埔、公司寮、南港、福寧、白沙屯、通霄、新埔、苑港及苑裡等11處漁港之漁船(筏)得設籍停泊數量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漁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十二款。
公告事項:一、為維護本縣龍鳳、塭仔頭、外埔、公司寮、南港、福寧、白沙屯、通霄、新埔、苑港及苑裡等11處漁港之停泊秩序及安全,保障漁業資源永續利用,爰公告各漁港漁船(筏)最大設籍艘數:
(一)龍鳳漁港:104艘。
(二)塭仔頭漁港:6艘。
(三)外埔漁港:120艘。
(四)公司寮漁港:17艘。
(五)南港漁港:39艘。
(六)福寧漁港:17艘。
(七)白沙屯漁港:89艘。
(八)通霄漁港:159艘。
(九)新埔漁港:43艘。
(十)苑港漁港:74艘。
(十一)苑裡漁港:42艘。
二、各漁港之漁船(筏)(含於下列期限內申請汰建者)如達最大設籍艘數,除原設籍漁船(筏)之原漁業人有繼續於原設籍港經營漁業需要且依規辦理汰建,並確能於下列期限內建造並申請漁業執照完成者外,不再受理漁船(筏)之新建設籍或轉入等業務:
(一)漁船:原漁業人之漁船應依規申請汰建,其漁船應於核准後9個月內完成建造及漁業執照申請,但船殼已建造完成並已購妥主、副機等主要設備者,得於9個月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6個月。
(二)漁筏:原漁業人之漁筏應依規申請汰建,其漁船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完成建造及漁業執照申請,但已購妥筏管、主、副機等主要設備者,得於6個月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。
三、各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(筏)艘數,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或依政府重大政策進行調整修正公告。
四、本府104年12月23日府農漁字第1040268532B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停止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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